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理顺公房管理与住房保障关系,促进公有住房正常维修、养护,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和《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通知》(津房委办[2003]5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公房管理单位承担的核减租金由市政府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承租公有住房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家庭,经承租人申请,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照规定标准享受核减租金。公房管理单位可按实际发生核减租金额享受政府补贴。
二、补贴申报程序
(一)公房管理单位申报
2008年度,公房管理单位须对已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享受核减租金家庭的资格重新核对(以后纳入年度审核制度管理)。公房管理单位将2008年10月至12月期间符合条件家庭核减租金情况录入《天津市核减公房租金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1)连同电子数据资料,按规定程序申报。
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报区县房产公司,区县房产公司根据各单位申报《明细表》填写《天津市核减公房租金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将《明细表》、《汇总表》连同电子数据资料,一并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市内六区房产公司报市房产总公司);单位自管产公房管理单位按照住房坐落区,将《明细表》连同电子数据资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无误,根据各单位(不含市内六区房产公司)上报的《明细表》填写《汇总表》,并将《明细表》、《汇总表》及电子数据资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市房产总公司根据市内六区房产公司上报的《明细表》填写《汇总表》,并将《明细表》、《汇总表》及电子数据资料报送市住保办。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
市住保办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市房产总公司报送的《明细表》、《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资料后,填写《年度核减公房租金汇总表》(以下简称《年度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按年度核拨
每年11月底前,市财政局将当年补贴资金预拨到市住保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账户,由市住保办根据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市房产总公司全年审核情况及时拨付给各公房管理单位。
市财政局对《年度汇总表》进行核准后,确认补贴额度,与市住保办结算年度核减租金补贴资金。
三、建立审核报表制度
(一)建立年审制度
公房管理单位每年须对核减租金家庭资格复核一次。享受核减租金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申请复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定期抚恤补助待遇资格。申请家庭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天津市享受核减公房租金资格年审证明信》(见附件4),向公房管理单位申请继续享受核减租金。
(二)建立报表制度
公房管理单位根据当月核减租金家庭新增、退出等变更情况,填写《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明细表》(见附件5),于次月10日前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报区县房产公司)。
区县房产公司于每月20日前汇总填写《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汇总表》(见附件6),连同《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明细表》,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内六区房产公司报市房产总公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市房产总公司,根据区县民政部门每月反馈年审情况对核减租金家庭变更情况进行核对,填写《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汇总表》报市住保办,市住保办汇总后填写《天津市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汇总表》(见附件7)报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核减租金资格年度审核管理。公房管理单位要认真建立保障家庭档案,每年定期核对核减租金家庭的保障资格,及时做好退出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保障家庭资格年审工作,根据《天津市享受核减公房租金资格年审证明信》开具存根,将每月核查情况明细(见附件8)于次月15日前反馈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市房产总公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市房产总公司要认真做好核减租金家庭的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完善保障家庭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公房管理单位落实年审工作,根据区县民政部门定期反馈的情况,在15日内完成核减租金家庭变更情况审核工作。
(二)加强核减租金补贴的资金管理。公房管理单位应将核减租金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公房维修养护和管理。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切实将该项资金专款专用。
五、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此后,公房管理单位核减租金补贴按照上述程序申报,每年核定一次。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
管理明细表
2.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
管理汇总表
3. 年度核减公房租金汇总表
4.天津市享受核减公房租金资格年审证明信
5.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明细表( 年 月)
6.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汇总表( 年 月)
7.天津市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汇总表( 年 月)
8. 天津市核减公房租金家庭年审明细表( 年 月)
市国土房管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明细表
公房管理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代码: 主管区(县)、局代码: 单位:人、平方米、元
序号
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核减类型
证明编号
承租公房地址
使用面积
月应收租金
月实收租金
月核减租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
——
——
——
——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制表人: 审核: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1、核减类型填写相应序号:⑴低保,⑵优抚。 2、主管区(县)、局代码,与主管区(县)、局住房公积金代码相同。
3、本表可手工填写,也可计算机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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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汇总表
(盖章): 单位:户、人、平方米、元
序号
公房经营单位名称
主管区(县)、局代码
核减类型
期末实有
低 保
优抚对象
核减户数
家庭人口
使用面积
月核减租金
核减户数
家庭人口
使用面积
月核减租金
核减户数
家庭人口
使用面积
月核减租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
制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总 页第 页
附件3:
年度核减公房租金汇总表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单位:户、平方米、元
序号
区、县,市房产总公司
期 末 实 有
本年度核减租金额
核减户数
家庭人口
使用面积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制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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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编号:
天津市享受核减公房租金资格年审证明信(存根)
(公房管理单位):
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为 ,承租公房地址 。目前仍然享受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定量补助、定期抚恤补助)待遇,请协助办理核减公房租金相关事宜。
经办人:(签章)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收入核对专用章
年 月 日
编号:
天津市享受核减公房租金资格年审证明信
(公房管理单位):
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为 ,承租公房地址 。目前仍然享受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定量补助、定期抚恤补助)待遇,请协助办理核减公房租金相关事宜。
此证明信有效期为1个月。
经办人:(签章)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收入核对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明细表( 年 月)
公房管理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平方米、元
序
号
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核减类型
使用面积
调整前月核减租金额
调整后月核减租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
制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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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汇总表( 年 月)
(盖章): 单位:户、人、平方米、元
序
号
单位名称
主 管区(县)、局代码
期初实有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实有
核减户数
使用面积
月核减租金
核减户数
使用面积
月核减租金
核减户数
使用面积
月核减租金
核减户数
使用面积
月核减租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
制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总 页第 页
附件7:
天津市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汇总表( 年 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单位:户、人、平方米、元
序
号
区、县,市房产总公司
期初实有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实有
核减户数
使用面积
月核减租金
核减户数
使用面积
月核减租金
核减户数
使用面积
月核减租金
核减户数
使用面积
月核减租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
制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总 页第 页
附件8:
天津市核减公房租金家庭年审明细表( 年 月)
区(县)民政局(盖章)
序号
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承租公房地址
公房管理单位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各区县房管局、各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
现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客户实行专项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客户
实行专项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扩大业务范围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08]293号)、《天津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津政发[2008]37号)和《关于支持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开发住房保障类产品的会议纪要》(津政纪[2008]53号)等文件精神,为了稳妥有效的对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中德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客户实行专项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产品是指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或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人群,由中德银行结合财政补助及专项补助政策,利用住房储蓄产品功能优势,开发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产品包括:个人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个人限价商品住房贷款、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三类。
第三条 专项补助是指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对与中德银行签订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合同的借款人,给予为期5年的0.5%的贷款贴息专项补助。每月专项补助的标准为每月贷款余额的0.5%除以12个月。专项补助每年发放一次。
第四条 专项补助由中德银行负责资格核查、代理发放、专款专用;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并对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专项补助的对象、标准和资金列支渠道
第五条 专项补助的对象是指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并与中德银行签订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合同的自然人。
第六条 专项补助发放的两个原则:一是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补助政策;二是限定总额、限定期限、限定受益人群。
第七条 专项补助计算公式
借款人每月专项补助金额=每月贷款余额X 0.5 %÷12
借款人全年补助金额=借款人当年每月补助金额之和
当年专项补助总额=个人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所有借款人全年补助金额+个人限价商品住房贷款所有借款人全年补助金额+个人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所有借款人全年补助金额
第八条 专项补助的总额控制。发放专项补助的顺序以申请贷款的时间为序,特殊情况由市国土房管局商中德银行确定。专项补助资金不突破市政府批准额度。
第九条 专项补助从全市住房保障资金列支。根据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报送的专项补助预算,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度住房保障资金中合理安排个人住房保障贷款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章 专项补助发放流程
第十条 中德银行在贷款受理时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购房资格证明和购房种类区分贷款种类,并按贷款种类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条 中德银行在贷款管理系统中增设相应贷款种类,分别用于核算中德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保证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十二条 中德银行利用贷款管理系统每月按借款人姓名、贷款种类、贷款余额生成报表,每年按照专项补助标准计算当年专项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之前,中德银行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上年度专项补助申领材料。申领材料主要是符合专项补助条件的借款人清单,以及市国土房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享受专项补助的借款人清单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住房地址、面积、购房资格证明号码、贷款合同号、住房保障类贷款产品类型、贷款余额、借款人全年补助金额。
同时,中德银行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本年度专项补助预算。
第十四条 中德银行设立专户独立核算专项补助返还资金,由此产生的利息用以抵扣下一年应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此专用帐户的资金不计入中德银行收入。
第十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依据中德银行提供的专项补助资金需求,每年2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市国土房管局接到市财政局拨款5日内将资金拨付中德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贷款同时设立专项委托扣款账户,用于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的还款以及接收专项补助的资金,中德银行接到市国土房管局拨款10日内将专项补助资金划入该账户。对于已结清的贷款,其当年实际发生月份的专项补助仍划入该账户。
第十七条 中德银行将市国土房管局已划拨的专项资金采取代发模式生成转帐凭证,并在借款人专项委托扣款账户入账成功后产生代发清单,由中德银行核对无误差后盖章生效,银行留档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德银行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