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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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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间:2009-9-4 9:12:00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津房委办[2003]59号)要求,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与市民政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范围

1、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的公有住房。

申请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和《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持证人、户口簿、身份证应为同一人;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同户籍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可享受租金核减。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

申请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持证人、户口簿、身份证应为同一人;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同户籍配偶承租的公房可享受租金核减。

二、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承租人须提供的要件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复印有发证机关签署盖章页和有持证人姓名页。

2、承租人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持证人”)本人是承租人时,复印承租人户口页;持证人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是承租人时,须同时复印持证人及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页。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持证人与承租人不是同一人的,要求同时复印持证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要求复印“合同条文”首页及“租用住房基本情况”首页。

三、核减公房租金的计算起止时间

承租人在每月15日(含)前提出申请并登记,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廉租住房管理,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每月16日(含)后提出申请并登记,经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廉租住房管理,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各公房经营单位按照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具的《退出廉租住房的通知》中的时间要求,为涉及承租户办理廉租住房退出手续。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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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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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津房委办[2003]59号)要求,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与市民政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范围

1、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的公有住房。

申请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和《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持证人、户口簿、身份证应为同一人;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同户籍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可享受租金核减。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

申请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持证人、户口簿、身份证应为同一人;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同户籍配偶承租的公房可享受租金核减。

二、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承租人须提供的要件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复印有发证机关签署盖章页和有持证人姓名页。

2、承租人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持证人”)本人是承租人时,复印承租人户口页;持证人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是承租人时,须同时复印持证人及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页。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持证人与承租人不是同一人的,要求同时复印持证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要求复印“合同条文”首页及“租用住房基本情况”首页。

三、核减公房租金的计算起止时间

承租人在每月15日(含)前提出申请并登记,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廉租住房管理,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每月16日(含)后提出申请并登记,经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廉租住房管理,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各公房经营单位按照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具的《退出廉租住房的通知》中的时间要求,为涉及承租户办理廉租住房退出手续。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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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尹明月  于 2009-9-4 9:12  创建
上次修改时间: 2009-9-4 9:12 ,修改者: 尹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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