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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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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间:2009-9-4 9:12:00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充分利用存量住房资源,鼓励有空置房的家庭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享受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鼓励政策

(一)对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给予工作补助。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后实际受理并领取资格证明的户数,按照每户60元标准核定工作补助。区(县)房管局每年定期按已发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统计,作为发放工作补助的依据。该项补助由各区(县)用于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经费补充和奖励费用。

(二)对房屋出租人给予补贴。根据房屋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出租期限长短给予定额补贴。对一次性出租期限满1年的,可享受600元补贴;出租期限满2年的,第二年补贴额为800元;出租期限满3年的,第三年补贴额为1000元;房屋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以后每年按1000元给予补贴。对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租赁期限。

对房屋出租人向低收入家庭一次性出租(或连续向取得租房补贴资格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期限满1年以上的,在租赁期满整年时,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要件(原件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之前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房屋承租人也须在《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各区(县)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5日内对房屋实际租赁情况和出租人提供的要件进行核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日内对承租人取得的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与天津市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对。核实无误的,将《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要件复印件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

市住保办对区(县)房管局报送的材料在5日内进行复核,一份留存,一份退区(县)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补贴,申请人领取补贴时须在《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附件2)上签字确认。

二、完善租房补贴发放方式

(一)补贴计算时点。将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计算时点,由申请人租到住房、市住保办开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之日,调整为申请人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之日。

在文件下发之日前,已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且仍在有效期内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计算补贴;对资格证明已过期的,可在重新申请取得补贴资格后计算补贴,重新申请时不受1年期限限制。

对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继续租赁住房的按规定发放补贴;未租赁住房的,市住保办在向申请人开具的《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附件3)上注明补贴计算时点。

对家庭因上年人均收入和人口变化而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租赁住房的自不符合补贴资格之日起续发12个月租房补贴;未租赁住房的,市住保办在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上注明补贴计算时点。

(二)补贴使用方式。申请家庭自开始计算补贴之日至取得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期间的租房补贴,可在完成租赁登记备案、申领租房补贴时一次性划入申请家庭的银行储蓄存折内(取得租房补贴资格之日至申领补贴期间的租房补贴不计息),用于支付房租。申请补贴程序按照《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改[2008]292号)规定执行。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不再设定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有效期限制。对取得资格后未租赁住房的家庭,要在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后每年度第一个月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等变动情况,填写《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表》(附件4),经审核仍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计算补贴;经审核不再符合补贴资格的,管理部门自不符合补贴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计算补贴。

三、建立会审机制

对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的,可由各区(县)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区(县)民政局、申请家庭所属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专题会审,并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意见签署会审结果,填写《天津市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会审意见表》(以下简称会审意见表,附件5)。区(县)房管局在10日内将会审意见表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会审结果向申请家庭发放补贴。

四、落实工作责任

根据《天津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2年)》(津政发[2008]37号)要求,将今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区县(附件6),纳入今年年度目标考核。区县房管局要将住房保障受理、审核、安置房选址建设和安置的责任目标分解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拆迁安置管理部门,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

市国土房管局对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住保办负责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推动及补助资金拨付、结算等工作;各区(县)房管局要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并负责房屋出租人申请资料管理、补助发放、统计汇总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申请表

2.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

3.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表

4.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

5.天津市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会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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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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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充分利用存量住房资源,鼓励有空置房的家庭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享受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鼓励政策

(一)对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给予工作补助。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后实际受理并领取资格证明的户数,按照每户60元标准核定工作补助。区(县)房管局每年定期按已发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统计,作为发放工作补助的依据。该项补助由各区(县)用于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经费补充和奖励费用。

(二)对房屋出租人给予补贴。根据房屋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出租期限长短给予定额补贴。对一次性出租期限满1年的,可享受600元补贴;出租期限满2年的,第二年补贴额为800元;出租期限满3年的,第三年补贴额为1000元;房屋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以后每年按1000元给予补贴。对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租赁期限。

对房屋出租人向低收入家庭一次性出租(或连续向取得租房补贴资格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期限满1年以上的,在租赁期满整年时,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要件(原件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之前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房屋承租人也须在《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各区(县)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5日内对房屋实际租赁情况和出租人提供的要件进行核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日内对承租人取得的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与天津市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对。核实无误的,将《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要件复印件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

市住保办对区(县)房管局报送的材料在5日内进行复核,一份留存,一份退区(县)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补贴,申请人领取补贴时须在《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附件2)上签字确认。

二、完善租房补贴发放方式

(一)补贴计算时点。将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计算时点,由申请人租到住房、市住保办开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之日,调整为申请人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之日。

在文件下发之日前,已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且仍在有效期内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计算补贴;对资格证明已过期的,可在重新申请取得补贴资格后计算补贴,重新申请时不受1年期限限制。

对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继续租赁住房的按规定发放补贴;未租赁住房的,市住保办在向申请人开具的《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附件3)上注明补贴计算时点。

对家庭因上年人均收入和人口变化而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租赁住房的自不符合补贴资格之日起续发12个月租房补贴;未租赁住房的,市住保办在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上注明补贴计算时点。

(二)补贴使用方式。申请家庭自开始计算补贴之日至取得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期间的租房补贴,可在完成租赁登记备案、申领租房补贴时一次性划入申请家庭的银行储蓄存折内(取得租房补贴资格之日至申领补贴期间的租房补贴不计息),用于支付房租。申请补贴程序按照《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改[2008]292号)规定执行。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不再设定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有效期限制。对取得资格后未租赁住房的家庭,要在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后每年度第一个月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等变动情况,填写《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表》(附件4),经审核仍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计算补贴;经审核不再符合补贴资格的,管理部门自不符合补贴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计算补贴。

三、建立会审机制

对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的,可由各区(县)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区(县)民政局、申请家庭所属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专题会审,并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意见签署会审结果,填写《天津市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会审意见表》(以下简称会审意见表,附件5)。区(县)房管局在10日内将会审意见表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会审结果向申请家庭发放补贴。

四、落实工作责任

根据《天津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2年)》(津政发[2008]37号)要求,将今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区县(附件6),纳入今年年度目标考核。区县房管局要将住房保障受理、审核、安置房选址建设和安置的责任目标分解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拆迁安置管理部门,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

市国土房管局对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住保办负责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推动及补助资金拨付、结算等工作;各区(县)房管局要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并负责房屋出租人申请资料管理、补助发放、统计汇总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申请表

2.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

3.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表

4.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

5.天津市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会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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