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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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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间:2009-11-23 9:39:42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职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前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三、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四、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第一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
 
五、提取申请资料
 
(一)购房职工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同时提取购房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三)同时提取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父母身份资料:
 
1.购房职工(配偶)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二份;
 
2.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包括:
 
(1)购房职工的父母提取时,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关系证明不能证明父母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供父母夫妻关系证明文件。
 
(2)购房职工配偶的父母提取时,需提供购房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
 
4.购房职工(配偶)父母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四)购买住房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或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商品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2.限价商品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3.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购买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4.私产住房:《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
 
(五)其他资料
 
1.购房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购房资料中未表明首付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2.职工与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外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应提供《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
 
3.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
 
六、未尽事宜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2014年7月5日废止。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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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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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职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前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三、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四、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第一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
 
五、提取申请资料
 
(一)购房职工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同时提取购房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三)同时提取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父母身份资料:
 
1.购房职工(配偶)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二份;
 
2.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包括:
 
(1)购房职工的父母提取时,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关系证明不能证明父母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供父母夫妻关系证明文件。
 
(2)购房职工配偶的父母提取时,需提供购房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
 
4.购房职工(配偶)父母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四)购买住房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或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商品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2.限价商品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3.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购买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4.私产住房:《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
 
(五)其他资料
 
1.购房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购房资料中未表明首付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2.职工与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外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应提供《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
 
3.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
 
六、未尽事宜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2014年7月5日废止。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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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修改时间: 2009-11-23 9:39 ,修改者: 网站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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