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办、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自1999年6月30日,我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以来,部分区、委、办、局(集团公司)和单位按照市统一部署制定了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针对住房补贴发放中,一些离退休人员年事已高,加之补贴资金有限无买房意愿的情况,为切实让离退休人员得到房改实惠,经市领导同意,现将调整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支取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已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区、委、办、局(集团公司)和单位,对离退休人员未购、建住房的,单位为其计发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可以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已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2005年底前完成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三、调整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支取政策是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尚未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区、委、办、局(集团公司)和单位要抓紧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已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区、委、办、局(集团公司)和单位应尽快实施。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