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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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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间:2009-9-9 14:49:35

各委、局、驻津单位,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红桥房产总公司:
 根据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1996年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现将《公有住房出售程序》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为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步伐,做好售房工作,本着政策公开、手续简化、服务便捷、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购房的宗旨,制订本程序。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公有住房的出售均执行本程序。

  一、申请登记

  1.售房单位按售房范围规定,将界内可出售的房屋张榜公布,并专设售房办公室接待、办理群众购房事宜。
  2.承租人购房需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户口册、本人身份证、到售房单位办理购房登记;与承租人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或非同居一处的法定直系亲属购房,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需持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的《协议书》办理购房登记。
  3.售房单位核对无误后,发给购房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购房人工龄调查表》,购房人按规定填好后交售房单位。

  二、定价审批

  1.售房单位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核定所售每幢房屋总建筑面积。
  2.对所售房屋评估定价,填制《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
  ①丈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公式:房屋建筑面积(发证面积)=使用面积×本幢房屋建筑面积系数
  ②计算房屋计价建筑面积;
  单元式楼房:计算公式:计价建筑面积=计租面积(居室面积+附属面积)×1.3平房:计算公式:计价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15
  ③评定房屋结构等级;
  ④查核房屋建成年限;
  ⑤查核房屋地段等级、朝向、楼层;
  ⑥计算实际售价;
  3.售房单位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评估手续。
  4.售房单位将《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购房人工龄调查表》、《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报主管局(公司)审批。

  三、签约交款

  1.售房单位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同时收回《公有房屋租赁合同》。
  2.签订协议后,售房单位可代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收缴购房款和相当实际购房款1%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给购房人开具购房缴款凭证和《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售房单位应定期将回收的售房款归集到建行;购房人到建行交款的,售房单位凭交款回执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

  四、产权转移

  1.售房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缴款凭证和所售房屋平面图(首层、标准层1∶500)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应于一个月内办完内部手续,并开具“领证通知书”,委托售房单位通知购房人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凭《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购房交款凭证、购房人身份证、图章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五、汇总统计

  1.售房单位在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后的次月起,按照规定办理财产注销、退约、停租等有关手续,并将《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等材料一并存档。
  2.售房单位按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公有住房出售情况统计表》,同时抄送市房改办。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情况统计,市内六区由市房产总公司汇总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他区县直接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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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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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局、驻津单位,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红桥房产总公司:
 根据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1996年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现将《公有住房出售程序》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为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步伐,做好售房工作,本着政策公开、手续简化、服务便捷、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购房的宗旨,制订本程序。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公有住房的出售均执行本程序。

  一、申请登记

  1.售房单位按售房范围规定,将界内可出售的房屋张榜公布,并专设售房办公室接待、办理群众购房事宜。
  2.承租人购房需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户口册、本人身份证、到售房单位办理购房登记;与承租人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或非同居一处的法定直系亲属购房,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需持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的《协议书》办理购房登记。
  3.售房单位核对无误后,发给购房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购房人工龄调查表》,购房人按规定填好后交售房单位。

  二、定价审批

  1.售房单位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核定所售每幢房屋总建筑面积。
  2.对所售房屋评估定价,填制《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
  ①丈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公式:房屋建筑面积(发证面积)=使用面积×本幢房屋建筑面积系数
  ②计算房屋计价建筑面积;
  单元式楼房:计算公式:计价建筑面积=计租面积(居室面积+附属面积)×1.3平房:计算公式:计价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15
  ③评定房屋结构等级;
  ④查核房屋建成年限;
  ⑤查核房屋地段等级、朝向、楼层;
  ⑥计算实际售价;
  3.售房单位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评估手续。
  4.售房单位将《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购房人工龄调查表》、《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报主管局(公司)审批。

  三、签约交款

  1.售房单位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同时收回《公有房屋租赁合同》。
  2.签订协议后,售房单位可代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收缴购房款和相当实际购房款1%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给购房人开具购房缴款凭证和《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售房单位应定期将回收的售房款归集到建行;购房人到建行交款的,售房单位凭交款回执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

  四、产权转移

  1.售房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缴款凭证和所售房屋平面图(首层、标准层1∶500)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应于一个月内办完内部手续,并开具“领证通知书”,委托售房单位通知购房人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凭《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购房交款凭证、购房人身份证、图章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五、汇总统计

  1.售房单位在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后的次月起,按照规定办理财产注销、退约、停租等有关手续,并将《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等材料一并存档。
  2.售房单位按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公有住房出售情况统计表》,同时抄送市房改办。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情况统计,市内六区由市房产总公司汇总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他区县直接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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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尹明月  于 2009-9-9 14:49  创建
上次修改时间: 2009-9-9 14:49 ,修改者: 尹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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