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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印发《关于停止住房调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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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间:2009-9-9 14:49:35
市房管局印发《关于停止住房调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委、局、驻津单位及各有关单位,各区房管局,红桥区房产总公司:

  现将《关于停止住房调配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房改政策的实施,予以执行。



    关于停止住房调配工作的意见

  住房调配是计划经济时期调剂分房的一种制度,几十年来,在解决职工住房方面做出了贡献。随着房改的深化,住房调配工作已不适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的需要。为做好新老住房分配制度的衔接,平稳过渡,按照政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1999年12月1日起,凡单位新购建住房的或腾空公有住房符合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内的,均不准进行住房调配。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中,不符合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或作为廉租住房的,可以进行调配。

  三、从1999年12月1日开始,凡进行公有住房调配的,调入户应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住房调配手续,并使用新的《天津市住房调配单》,原《天津市住房调配申请单》一律作废。《天津市住房调配单》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

  四、办理住房调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调配不符合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住房,要有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不可售公有住房证明,且调出、调入户须是本单位职工,调出户应有住房去向。
  2.调配廉租住房,属职工单位提供的,由职工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和职工居住情况证明;属市、区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提供职工收入证明和居住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和居住证明。

  五、住房调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调配腾空的公有旧住房,由房屋产权单位认定该住房是否可售公有住房,并出具证明信。
  2.凡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调房单位出具《调配购房证明》,由房屋产权单位直接办理售房手续。
  3.凡不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由调房单位主管局凭产权单位的“不可售公有住房证明信”,到房屋座落区(县)房管局领取并填写《天津市住房调配单》后,由职工本人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承租手续。
  4.调配廉租住房的,由调房单位开具《廉租住房调配证明信》到房屋座落区(县)房管局领取并填写《天津市住房调配单》后,由职工本人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承租手续。
  5.管房单位一律凭据《天津市住房调配单》办理调配承租手续。

  六、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房改的重大举措,做好新老住房制度的平稳过渡,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领导要提高认识,划清政策界线,亲自过问,抓好落实,堵死住房实物分配的后门。
  2.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调房单位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不得出具假证明;各区、县房管局要认真执行审批程序,加强监管,对违反调配政策、提供虚假证明、转移调配单据、变相分房、损害职工利益等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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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印发《关于停止住房调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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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市房管局印发《关于停止住房调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委、局、驻津单位及各有关单位,各区房管局,红桥区房产总公司:

  现将《关于停止住房调配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房改政策的实施,予以执行。



    关于停止住房调配工作的意见

  住房调配是计划经济时期调剂分房的一种制度,几十年来,在解决职工住房方面做出了贡献。随着房改的深化,住房调配工作已不适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的需要。为做好新老住房分配制度的衔接,平稳过渡,按照政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1999年12月1日起,凡单位新购建住房的或腾空公有住房符合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内的,均不准进行住房调配。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中,不符合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或作为廉租住房的,可以进行调配。

  三、从1999年12月1日开始,凡进行公有住房调配的,调入户应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住房调配手续,并使用新的《天津市住房调配单》,原《天津市住房调配申请单》一律作废。《天津市住房调配单》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

  四、办理住房调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调配不符合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住房,要有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不可售公有住房证明,且调出、调入户须是本单位职工,调出户应有住房去向。
  2.调配廉租住房,属职工单位提供的,由职工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和职工居住情况证明;属市、区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提供职工收入证明和居住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和居住证明。

  五、住房调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调配腾空的公有旧住房,由房屋产权单位认定该住房是否可售公有住房,并出具证明信。
  2.凡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调房单位出具《调配购房证明》,由房屋产权单位直接办理售房手续。
  3.凡不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由调房单位主管局凭产权单位的“不可售公有住房证明信”,到房屋座落区(县)房管局领取并填写《天津市住房调配单》后,由职工本人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承租手续。
  4.调配廉租住房的,由调房单位开具《廉租住房调配证明信》到房屋座落区(县)房管局领取并填写《天津市住房调配单》后,由职工本人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承租手续。
  5.管房单位一律凭据《天津市住房调配单》办理调配承租手续。

  六、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房改的重大举措,做好新老住房制度的平稳过渡,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领导要提高认识,划清政策界线,亲自过问,抓好落实,堵死住房实物分配的后门。
  2.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调房单位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不得出具假证明;各区、县房管局要认真执行审批程序,加强监管,对违反调配政策、提供虚假证明、转移调配单据、变相分房、损害职工利益等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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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尹明月  于 2009-9-9 14:49  创建
上次修改时间: 2009-9-9 14:49 ,修改者: 尹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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