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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本金利息同步退还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内容分类】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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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7-6-22 【实施日期】2007-6-22 【失效日期】 【文 号】津国土房维[2007]541号 |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广大购房人的切身利益,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购房人在退、换已购商品住宅或者商品住宅灭失后,已缴存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实现同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计息时间
维修资金代理银行以资金到账日为起息日,以收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金退款申请表为结息日。
二、退还方式
(一)购房人退、换已购商品住宅退还已缴存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本金及孳息分别退还给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 (二)灭失商品住宅退还已缴存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本金及孳息全部退还给购房人。
三、工作要求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天津银行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资料核对和退款工作。各区县房管局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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