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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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4、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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