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4、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