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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因在建工程房地产转让申请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转让双方当事人。
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土地出让部门签订的转让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6、契税完税凭证。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契税 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契税。 2、土地登记收费标准 按津政发(1991)53号文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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