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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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因在建工程房地产转让申请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转让双方当事人。

  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土地出让部门签订的转让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6、契税完税凭证。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契税
  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契税。
  2、土地登记收费标准
  按津政发(1991)53号文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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