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
 
站内搜索
首页   新闻资讯   公示公告   政务公开   便民中心   政策法规   服务指南   特色房管   聚焦丰达
 
 

您当前的位置 :南开房管局 > 便民中心 > 便民服务 正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申请

  物业管理企业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5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以上第1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三、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

  四、审查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具备管理资格;

  (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版权所有 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

技术支持:北方网
津ICP备05013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