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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
二、申请
业主委员会自业主会成立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天津市业主会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会章程;
(二)业主公约;
(三)经业主会会议表决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三、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
四、审查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办法的规定;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经业主会会议表决,并符合规定的条件。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业主会备案证明》。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业主会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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