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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典型案例

  苑××诉××区拆迁办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案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苑××

  被告:××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被告:××区房屋拆迁公司

  第三人:××商厦有限公司

  第三人:苑×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拆裁字(2004〉第653号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依法撤消××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拆裁字(2004〉第65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三、依法判令××区房屋拆迁公司办理××区××路吉祥里7号唐××名下公产住房的拆迁手续之行为违法并构成侵权;

  四、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本案原告人苑××、苑××系父女关系,同住××区××路吉祥里7号。该房产权人系××区房管局。该房承租人系唐××〈已故〉(承租人未做变更〉唐××系苑××、苑××之母。苑×、苑××系姐弟关系。

  本案被告人××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公司,分别系××区管局所的两个独立工作部门。且一切组织关系、财务关系共同隶属于××区房管局。

  2003年11月初,××区房屋拆迁公司和××商厦有限公司共同对××区××里片房屋进行规划拆迁,当时我就对拆迁评估价格过低有异议,而且我们俩口子全部下岗,没有经济来源,况且还要承担正在读大学的女儿苑××的各科学杂费和生活费,实在买不起房。故此,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交涉过程中,××区拆迁办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己拆自己的房子,自己又对外作行政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住房(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没有对我送达裁决申请书的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而且也没有组织调解,便于2004年3月22日向我送达了2004年3月8日作出的××拆裁字〈2004〉第65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随即××区拆迁办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正当我在积极与法院配合进行搬迁之时,××区房屋拆迁公司却视××拆裁字(2004〉65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和〈2004〉×行执审字第192号《行政裁定书》所认定的"苑丹,户籍在此,不在此居住"之事实于不顾,单独为苑×办理了××区××路××里7号的封房拆迁手续,由此使我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人为了充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7月10日〈法院调研〉第20期(总第661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等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之规定,特向贵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恳请贵院能判准原告所诉请。

  此呈

  ××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被答辩人:苑××

  第三人:××商厦有限公司

  答辩请求:

  我办依法作出的××拆裁字(2004)第65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4)×行初字第19号

  原告:苑××

  被告:×又区房屋拆迁公司自

  第三人:××商厦有限公司E

  第三人:苑××

  原告苑××、苑××不服××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拆裁字〈2004〉第65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的目的是解决拆房问题,应当追究房屋拆迁公司的责任为由,申请撤消对被告××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起诉,并按规定负担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苑××、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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