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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不受保护
案情:
2003年8月,原告小军将地处于县城南大街的一间面积达30平米的临街店铺转让给被告小亮;转让价为8.5万元;合同签订时全部付清;原告为被告办理了相关证件,费用由原告负担。根据该协议,原告将转让房屋交付给了被告,并将办理好的相关证件也一并交由被告。2007年3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剩余部分欠款。
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只付6.5万元,而被告称已全部付清。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既是存在欠款,也超过了诉讼时效,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此抗辩,原告也未举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予以证明。
评析:
原、被告自2003年8月签订店铺转让协议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已形成,至今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两年,被告也举不出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关证据。因而,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的抗辩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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