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
 
站内搜索
首页   新闻资讯   公示公告   政务公开   便民中心   政策法规   服务指南   特色房管   聚焦丰达
 
 

您当前的位置 :南开房管局 > 政策法规 > 普法园地 正文
典型案例(2008年3月)

  买房迟延付款无奈住高价房

  9月6日,海东中级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购买房屋的李某夫妇因未能按购买房屋合同及时给付房款11万余元,而承担了迟延付房款的违约金18万余元。

  2002年11月25日,马某夫妇将其位于民和县川口镇新城街某综合楼三楼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夫妇,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注明:“房屋建筑面积为120.17平方米,成交价格为人民币90000元,付款方式:详见还款计划”。合同第五条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中途悔约,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悔约,在悔约之日起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所欠房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同时约定:“乙方必须按还款计划要求向甲方付款逾期本息及滞纳金由乙方和担保人全部承担,并从工资和财产中抵扣”。2003年5月11日,马某夫妇与李某夫妇经协商达成“还款计划”一份,该“还款计划”约定购房款为117312元,并约定:“李某夫妇务于2003年5月20日前给付20000元、2003年10月30日前给付51162元、2004年12月30日前给付23267元、2005年12月30日前给付22883元”。该“还款计划”第五条约定:“若不能按期付清购房款,每逾期一日,向马某夫妇给付所欠房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签订“还款计划”时由李某的妹妹李林对该“计划”予以担保。马某夫妇将房屋交付李某夫妇后,李某夫妇于2003年5月28日支付房款15000元,2005年4月12日支付房款20000元,合计35000元,其余房款至今未付,但房屋过户的所有手续李某夫妇已于2003年5月12日办理完毕。

  李某夫妇由于长期拖欠房款,被马某夫妇告上法庭。经民和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马某夫妇与李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某夫妇在原告方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后并未全面履行给付房款义务,应承担给付房款的民事责任及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根据有关法律判决被告李某夫妇支付原告马某夫妇房款49000元及延期付款的违约金186200元,第三人李林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马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上诉称:1、原审判决对“还款计划”未作认定与事实不符。房屋交易价格应为117312元,而不是90000元。2、原审法院判决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除客观真实地证明了房屋交易价格外,同时又证明了李林(原审第三人)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

  海东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2002年11月25日,马某夫妇与李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虽约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90000元,但该“契约”明确约定双方付款方式以“还款计划”来执行,而在双方2003年5月11日签订的“还款计划”中明确约定购房款为人民币117312元,该“还款计划”中约定的购房款117312元应视为对“契约”中约定的购房款90000元的变更,该房屋的买卖价款应认定为人民币117312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还款计划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李某夫妇在马某夫妇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后并未全面履行给付房款义务,对此应承担给付房款的民事责任及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2003年5月11日,在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中李林已对该房屋买卖合同予以保证担保,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根据有关法律,海东中级法院判决李某夫妇给付马某夫妇房款82312元及迟延付款的违约金186200元,担保人李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版权所有 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

技术支持:北方网
津ICP备05013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