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
 
站内搜索
首页   新闻资讯   公示公告   政务公开   便民中心   政策法规   服务指南   特色房管   聚焦丰达
 
 

您当前的位置 :南开房管局 > 政策法规 > 普法园地 正文
典型案例(2008年6月)

  夫妻共同房产写俩人名字稳妥

  事件点击

  杨女士在2005年结了婚。在去年,她和丈夫在北京市内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她丈夫的。杨女士因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未对此提出异议。

  后来,杨女士和丈夫因感情不和,都有了离婚的打算。

  今年4月份,杨女士的丈夫背着杨女士将房子偷偷卖给了张某。

  杨女士知道后十分生气,后诉至法院,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中有关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出售的规定,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日前,法院以张某系善意取得为由,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专家解答

  丰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效的。但是,根据刚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这样,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一方把房子卖给第三人,买受人通过房地产登记机关查询,无法得知还有其他共有人存在。那么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只要买受人是善意的,即其并非与出卖人合谋损害他人利益,且以合理价格取得房产,则买卖有效。

  所以,在物权法实施后,为充分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夫妻应到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补充登记,写明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样一来,夫妻一方在擅自出卖共同财产时,如果无法出具另一方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同意出售房产的转让书,该买卖行为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规链接

  物权法

  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版权所有 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

技术支持:北方网
津ICP备05013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