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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物协“物业管理行业调解机制研究”

  2008年10月20日,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主办、由市局和市物业协会联合协办的“物业管理行业调解机制课题”论证会在市局召开。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田在玮副会长、我局族耀副局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方金刚博士、天津市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张勉庭长、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程慧处长以及来自深圳、武汉、南宁、上海等地的课题组成员,同时,还邀请了我市的部分法学专家、学院教授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族耀副局长指出,“物业管理行业调解机制研究”课题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希望能藉此化解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相关矛盾,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政府建立一个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

  市局物业处介绍了我市物业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方面的一些做法。同时介绍了今年10月中旬,我市司法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意见(试行)》的相关内容和制定意见的思路,并对课题研究方向和重点提出修改建议。与会人员就物业管理行业调解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方金刚博士指出,行业调解要有所发展,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行业调解要比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问题更加的便利;第二个就是行业调解的结果必须公正,具有可信赖性。天津高院民一庭庭长张勉指出,行业调解应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调解的程序和结果要合法,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各地物业协会及主管部门人员认为目前物业行业调解机制应具备公正性、专业性及公益性,该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应由各地协会主导并与行政及司法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同时要逐渐提高行业协会在调解中的威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田在玮在总结发言中指出:物业管理行业调解机制的建立、健全,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很有益处的,而且全社会都在非常殷切的期待行业调解机制尽快出台。各地协会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地协会应尽快成熟起来,具备行业调解的能力;二是要尽快培养出一批物业行业的人民调解员;三是区别对待调解对象,行业内部用行业调解,涉及其他行业或业主时应采取人民调解机制。(物业处、市物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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